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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相敬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回顾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2019年7月,小张与小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与小张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小区。这天,小丽偶然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加上了儿童座椅,对此心生疑惑,后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其怀柔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小丽觉得这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小张辩称,一方面就事实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自己或是在外租房或是回父母家住,并不存在同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的条件非常苛刻,他也均接受并基本履行。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在离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出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支付赔偿。二人为此争论不休。法院审理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用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20年3月5日育有一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文章编辑:成都市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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